2007年1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强迫女青年卖淫美容店老板获刑
越检

  福建女孩婷婷因找工作被骗到绍兴的一家美容院,结果从二楼纵身跳下才得以脱离魔窟,这起发生在绍兴袍江工业区的强迫卖淫案一直备受关注(本报曾作详细报道)。经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近日,这家美容店的老板陈立旺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4000元。
  2006年9月初,福建泉州的少女婷婷,被陈立旺以招工名义骗到绍兴袍江工业区,安置在自己开的一家美容院内。陈立旺采用跟踪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婷婷到隔壁美容院“学习”如何卖淫。婷婷坚决表示不愿卖淫,并提出要回福建老家。陈立旺便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企图迫使婷婷屈服。万般无奈之下,9月4日凌晨,婷婷从美容院的二楼跳窗逃跑。经鉴定,婷婷的伤势已构成轻伤。事发后,陈立旺及美容店的其他人员全部逃离,直至9月12日,陈立旺被永嘉警方抓获归案。
  据悉,34岁的陈立旺是永嘉县人。他当了几年司机后觉得太累,听说开美容店只要有小姐卖淫就可以赚钱,于是就在绍兴袍江工业区开了一家美容院,并四处“招募”服务员,无辜的婷婷便成了受害人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陈立旺以营利为目的,采用强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,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,但婷婷的卖淫行为未曾实施,因此陈属于犯罪未遂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越检)